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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在国外的发展情况及在我国对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进行保护的意义。 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体育作为一项产业,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上个世纪末才初步形成,竞技体育走商业化发展的道路还是最近几年来的事。为了使我国成为世界体育强国,我们必须对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进行研究。 第二部分闸述了与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相关的基本概念。一、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际上通行的“电视转播”的概念,然后推理出“电视转播权”的一般含义,并比较了中文“电视转播”与英语television broadcasting的含义。最后得出结论,从法律意义上讲,电视转播权应该分解成两个方面的权利,即直播权意义上的电视转播权和邻接权意义上的电视转播权。二、对两种电视转播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直播权意义上的电视转播权是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而字面意义上的电视转播权是著作中的邻接权。三、对体育电视转播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作了阐述,并介绍了电视转播权的种类。 第三部分论述的是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跨国保护。本部分是根据两种不同性质的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分别阐述的。直播权意义上的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主要依靠各国国内法来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不多;邻接权意义上的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适用于现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其次,对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在国际转让中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论述了国际保护与国内保护的关系。 第四部分对我国的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其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