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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离婚救济制度是由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的,其法律意义体现在该制度填补了新中国有关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空白,其积极作用体现在既可以有效制裁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过错方同时又可以切实保护无过错方。根据统计分析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是无过错方举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由于有形证据消失、缺乏目击证人、无法获取证据等诸多原因难以对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进行有效举证,往往导致无过错方不得不承担赔偿比率过低甚至败诉等后果。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初衷来看,无过错方因举证难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是当初该制度立法者未预料到或不期望看到的。本论文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出发选择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难这一关键问题进行研究,凸显出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理论价值。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过错方举证难问题,本论文的第一部分从制度困境层面分析了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过错方因取证方式缺乏法律支持、证明标准要求过高、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原因存在举证难问题;第二部分从无过错方私人取证合法性的有条件确认、拓宽无过错方取证途径探讨、完善调查令制度保障无过错方取证等三方面提出了强化无过错方取证法律支持的方法;第三部分探讨了以表见证明、推定证明和利益平衡等理论为基础采取相关措施达到降低无过错方证明标准的目的;第四章提出了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及不得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形。本论文系统的提出了用于解决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问题的具体对策及各种综合措施,对解决无过错方举证难问题、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