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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进行追诉,但也不排除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仅研究由检察机关进行追诉的那部分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若遵循以往的办案流程,是不符合当今倡导的和谐司法理念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大趋势的。由此,必须创造一套适合轻微刑事案件解决的速决机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解决犯罪的机制,速决机制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优秀经验,通过价值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研究、探索适合我国的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正文从五个方面对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为轻微刑事案件速决机制的概述。由于理论界关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见解不一,笔者在借鉴某些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的一些特点。之后又进一步阐述了轻微刑事案件速决机制的概念、适用条件及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轻微刑事案件速决机制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通过对设立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的法律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方面的理论分析,得出了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必要性。它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第三部分为国外轻微刑事案件速决机制的述评。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国家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的分析与比较,总结出了世界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的发展趋势,同时指出这些制度程序的优缺点以及能否在我国得到适用。第四部分为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决机制构建与完善。在理清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对比国外处理此类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具体分析了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决机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缺乏选择权与救济权的设置,审前羁押严重,自由裁量权过小,程序设置单一等等。并在着眼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研究刑事速决程序诉讼价值的基础上,对我国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进行了构建,主张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并积极完善速决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逐步建立与世界接轨但有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最后的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强调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符合刑事诉讼活动的两大价值目标——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并对我国未来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的发展作一番整体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