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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人们总是极力追求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历史上,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地区、每一个国家都有本民族、本地区关于平等的思想和观念。然而,综观整个平等思想的历史体系,我们发现,众多的哲学家们谈到平等就总是绕不开社会规范。不管是古希腊时期,人们从“正义即平等”这一道德规范的角度来看待平等,还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所宣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西方哲学家们的平等思想中,社会规范总是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他们对平等的讨论。而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平等思想也是极其丰富的。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谈论平等,同样无法回避社会规范。平等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体现这一社会价值,实现平等这一目的,就必然需要一定的手段,而社会规范就正好充当了这个手段。因为,社会规范是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平等的价值理念总是要通过社会规范这一现实载体来贯彻和实施。平等的实现离不开社会规范的保障,任何撇开社会规范而谈论平等,都将使平等失去现实的意义,而成为空洞的词汇。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产品不断增加,这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平等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支持和现实条件。但是,“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并未消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依然存在,社会资源和产品尚不够丰富,人类社会还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那么,在社会资源和产品有限的情况下,合理地分配社会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以及教育领域内的种种资源,实现起点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就仍然离不开社会规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