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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盗窃罪作了重要修订除了基于死刑的立场而取消盗窃罪的死刑外,更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将盗窃罪的入罪情形从原来规定的两种增加到了五种: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其中盗窃数额较大可谓盗窃罪的普通行为类型,后四种可谓盗窃罪的特殊行为类型。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如何界定这四种特殊行为类型,把握相关定罪标准,则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盗窃罪之修订轨迹该部分介绍了盗窃罪这一罪名在中国刑事立法中出现的几次修订,以这几次修订为主线,建立起对修订后盗窃罪的宏观认识和初步了解。对修订后盗窃罪可能出现的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进行粗略地介绍,为接下来研究盗窃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储备基本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多次盗窃之相关问题界定该部分通过对“多次盗窃”中的“次”、“多次盗窃的场所”及“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的关系等相关问题的界定,准确把握对该行为入罪标准的认识,以期达到司法实践中可参详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入户盗窃之相关问题界定该部分通过对“入户盗窃”中的“户”、“入户的行为方式”及“入户盗窃”的既遂等问题进行探讨,尤其对“户”的争议展开分析,试图对上述内容有个正确的认识,并提出合理的建议。第四部分携带凶器盗窃之相关问题界定该部分通过对“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携带凶器”及“携带凶器盗窃”的既遂等问题进行分析,提练观点,以准确把握“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标准。第五部分扒窃之相关问题界定该部分通过对“扒窃”的场所特征和对象特征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准确把握“扒窃”的本质特征,通过“扒窃”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关系探析“扒窃”的具体认定标准。第六部分四种行为样态之相互关系该部分通过对盗窃罪四种行为样态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并探讨四种行为与量刑情节之间的关系,以提出司法实践中可参详的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