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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结语之外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刑事涉案款物(以下简称涉案款物)的含义,认为涉案款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款物——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于刑事诉讼中的统称,其与赃款赃物、可为证据之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涉案款物的保全措施,因而,立法机关在修正该部法律时,可以考虑将扣押的范围扩大,以使涉案款物的保全有法可依。为了本文研究之便宜,本文只选择将涉案款物的没收程序作为研究对象,并将没收程序分为普通没收程序和特别没收程序。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介绍了涉案款物扣押没收程序存在的问题,包括基本原则的问题、扣押程序的问题、没收程序的问题。具体而言,基本原则的问题包括程序法定原则的背离、程序参与原则的不完善以及比例原则的缺失。扣押程序的问题包括程序启动的随意性、范围的无限制、清单制作不规范、扣押物保管混乱、扣押解除标准不明确、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没收程序的问题在于普通没收程序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立法没有为第三人提供有效的参与途径;对于特别没收程序而言,立法基本上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无法可依的情形。除此之外,本部分也分析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涉案款物扣押没收程序的建议。扣押程序完善的核心在于如何实现对扣押权的制约,“有限的事前干涉、完善的事后审查”模式是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除此之外,立法还应当提高扣押程序的启动标准、扩大解除扣押的适用范围、增加扣押清单的内容、完善扣押物的保管规则。对于普通没收程序的完善而言,立法应当完善审前涉案款物流向的监督机制、完善利害关系人参与庭审程序的机制;而对于特别没收程序的完善而言,涉案款物是否应当被没收并不必须以犯罪行为人是否已被定罪为前提。除了以上应完善的部分之外,立法还应完善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经费的保障机制,并强化侦查机关内部的控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