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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中国工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经济迅速发展,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改善家庭条件,开始进城务工、创业。但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这就使得进城的农村务工人员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只能将其留在户籍地由他人进行监护,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试从法学视角进行剖析,希望能从理论上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全文共由如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课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但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使得许多进城的农村务工人员没有条件将其子女带在身边,因此留守儿童的很多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旨在通过对现行法律和政策中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有关规定进行讨论和研究,发现其不足之处,分析背后的原因,同时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形成一套切实可行且完整合理的监护制度以供参考。第二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概述。留守儿童无法获得父母的长期陪伴,这就直接导致了父母作为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首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指出留守儿童是指生活在农村,因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超过六个月而无法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被留在原户籍地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儿童。然后析了监护的内涵和性质,为下文探讨我国留守儿童监护权缺陷和建议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并没有适合农村留守儿童正式的专门法律法规,现阶段的监护模式主要有单亲监护、祖辈监护、同辈监护、自我监护、亲友监护、学校监护。文中从监护顺序、监护能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三方面阐述了监护人设立方面的现行规定。同时,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导致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立法思想的相对落后,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此外,监护人制度并不完善,也缺乏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典型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来学习其先进的经验,得出对我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方面的启示:首先要加强儿童权利的保障、其次要区分亲权和监护权、然后要明晰国家对监护权的监督,从而搭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监护框架。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建议。只有加快推行城乡一体化,完善国家立法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此外,要规范自然人监护者的资格,明确相关组织、机构担任监护人的资格,强化法定监护职责,均衡设置非亲权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保证监护人正当行使监护权利。最后,我国需要建立周全的监护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监护权力机关,设立监护监督人及监护监督机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