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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破产是以消费者为破产人的破产程序,多指因消费者自己信用过度扩张至支付不能而发生的自愿破产。以比较方法研究消费者破产已成为破产法学领域的新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对代表性国家的消费者破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破产制度的架构和成因;其次分析消费者破产法律差异产生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国际私法问题;再次分析消费者破产立法的趋势;最后分析我国消费者无力偿债问题的现状及解决途径。全文共分为五章,整体的写作思路是通过对相关国家消费者破产立法和实践运作的比较研究,在制度层面总结消费者破产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应然形态,并结合我国消费市场发展的成熟度及现有的破产法框架,分析消费者破产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障碍性。第一章是关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总论。消费者破产作为破产法学中后兴起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别于传统的自然人破产和个人破产,本文的写作从消费者破产的概念剖析入手,通过对消费者破产的特征分析挖掘该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认为需要对该类破产制度给予特殊考量的基础上,本章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产生原因、基本内容和价值理念;其次从实践上对各国消费者破产制度进行立法形态和立法模式的比较,总结出四种不同的立法形态和两种主要的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两大法系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差异及成因。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旨在分别从法院外和法院内两个途径去分析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一方面消费者破产因其本身的特性,有着案件申请量大、标的额小、破产财产不足等特质,这就使得必须通过法院外债务清理制度分流掉大量的消费者破产案件;另一方面对于偿还能力不足的债务人需要法院内正式的破产程序给予其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机会,使消费者债务人获得重返经济社会的机会。第二章根据法院外和解程序是否作为启动法院内破产程序的强制性条件,将法院外债务和解程序的立法分为前置主义和选择主义两种立法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选择前置主义的立法模式。在法院外和解程序中,消费者债务清理机构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对债务偿还计划的制定、达成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第二章着重论述了其组织架构、资金来源、人员组成和职能,旨在探讨如何构建一个高效的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机构。本章最后结合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的发展趋势,立足于我国实践中消费者无力偿债问题解决的困境,探讨适合我国的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的构建。本文第三章对法院内破产程序的探讨没有采取面面俱到的方式,而是集中探讨了消费者破产领域最核心的问题——免责制度。按照各国给予消费者债务免除的程度,可以将消费者免责制度的归纳为三种立法模式:不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当然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这三种立法模式的存在和选择是由各国的法律传统、消费信贷市场的管制水平和福利政策决定的。该章进而重点论述了近几十年间随着消费者负债问题的日渐突出,一些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在消费者破产免责领域的新发展,透过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可以看出世界范围内消费者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趋向。本文第四章是在比较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升华。透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国消费者破产制度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差异,当消费者破产案件牵涉到不同国家的破产制度时就会涉及到国际私法问题,本章就是探讨含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无力偿债纠纷的解决。该章主要以欧盟跨国消费者破产案件的处理为研究视角,分别从管辖权、法律适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个方面展开。在有限普遍主义的背景下,分析主要利益中心地、程序开始国法院等连结因素在涉外消费者破产案件中的运用。第五章是本文的结论和落脚点。比较研究的最终目的还是解决中国面临的问题,该章在前文立法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消费者破产立法的现实困境和理论选择。这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在消费者破产制度缺位的现实条件下,消费者无力偿债问题的解决途径及其不足之处。对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引入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长期以来未对消费者破产进行立法的原因以及这些原因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分析了消费者破产制度之于我国立法的必要性,最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构建消费者破产制度已经具备的条件和尚未成熟的条件。全文的最后以消费者无力偿债的法院外解决机制和法院内解决机制的运作为基础,具体探讨我国消费者破产立法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