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因欺诈而发生的借款行为之间具有天然的民刑交错性。对此,如何进行判断一直是理论上与实践中的难题。在刑法条文中,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诈骗罪,也有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实践中,在签订了借款合同的民事借款行为中,当借款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最后也无力偿还借款时,就涉及民事欺诈与诈骗类犯罪的区分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也各有不同,出现个案与个案间判决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的现象。这势必会导致对欺诈性借款行为认定的随意化。因此,明晰诈骗犯罪的认定和厘清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类罪的界限具有迫切性。本文所讨论的卢某借款诈骗罪的案例就涉及诈骗罪的认定以及相关罪名的辨析。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共计两万四千余字:第一部分:介绍“卢某、郑某欺诈借款案”的基本情况,然后,归纳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意见,即通过借款合同实施的欺诈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何罪论处,以及真实权利人为取得借款而提供虚假权利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文章提炼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有密切经济支持的人代为偿还借款能否否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借款合同实施的欺诈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以及真实权利人伪造证明文件的担保行为能否视为诈骗手段。第二部分:运用刑法理论中的不同学说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本文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并将排除意思作为主要内容展开论述,强调返还意思对此的核心地位,肯定由近亲属代为偿还的法律意义,认可近亲属等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密切经济支持的人代为偿还的行为;然后,从不同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同之处切入,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进行区分。分析了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差异,以及客观方面的差别。其次,对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市场经济秩序的含义进行分析,并认为公共性是此罪中“合同”所需要具备的重要特征;最后,本文就真实权利人提供伪造的产权证明行为如何定性展开了分析和论述,指出应当先从取得借款的整体行为进行评价,然后再看是否需要单独评价伪造证件的行为。第三部分:运用所论述的法理分析内容,与本案具体情况相结合,归纳本案的定性,即卢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其取得借款的行为无罪,以及作为真实权利人提供伪造的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亦无罪。第四部分:根据上述分析,得出本案的研究启示。一是在涉及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中,应当着重把握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内涵。笔者认为返还意思对此具有重要地位。其中,应当注意有密切经济支持人对此的影响力。二是结合市场经济秩序公共性的特征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进行理解,合同本身是否具有公共性,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为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合同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能扰乱以合同为载体的市场经济秩序等,更能掌握罪与罪之间的区分点。三是在对真实权利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定性中,应当注意按层次分析,同时考虑情节是否严重等因素,以更好地对行为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