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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农村老龄化程度尤其严重,土地收益下降,农民外出打工,家庭结构规模的改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解体,农民养老问题日益紧迫。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虽然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未形成完善、系统的法律体系。尽快构建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农村稳定,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都有深远意义。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首先分析了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内涵;然后介绍了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产生,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在城市养老保险之后产生的,是工业化、城市化达到一定水平时才建立起来的;最后回顾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中,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主要探索出了三种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接着就是新农保的实行。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首先分析了新农保实行的意义,新农保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然后论述了新农保在各地的实施情况,各地实行新农保的不同;最后着重论述了农民工这个具有农村户籍的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状况。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立法层次低,主要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各地方性法规,而且未形成一个合理的法律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原则,未贯彻强制性原则;覆盖面不高,保障水平低,未体现养老保险的社会性;关于全国统筹未明确规定;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少,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低。第四部分,论述了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应注意的问题。首先通过分析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得到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然后对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应采取分散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最后是关于制度设计方面的完善,主要是基金来源、基金增值渠道、管理机制、救济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