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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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法定条件,是一国裁判离婚立法的基础和核心,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每一个具体离婚案件的判决,更关系到一国对离婚的基本态度和评价。从世界范围看,西方国家在经历了六七十年代的离婚法变革后,基本上都采纳了“婚姻破裂”作为其判决离婚法定条件。而我国自建国以来,曾先后产生过“正当理由”、“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破裂”这三种主要的关于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观点,且后两者之间的争论至今未休。鉴于判决离婚法定条件在离婚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对司法实务的重大意义,本文以判决离婚法定条件为研究对象,在考察西方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研究我国不同时期的规定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我国现行法关于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力争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本选题有所贡献。本文的引言概述了笔者写作本文的缘由。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判决离婚立法原则的历史演进。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根据一国判决离婚的立法原则而确定的。因此,在文章的开头,笔者先概述了自古代社会以来判决离婚立法原则所经历的变迁,即自专权离婚、禁止离婚,发展至过错主义限制离婚,再到今日的以破裂主义为主,兼以目的主义和过错主义的原则。此过程反映了人们对婚姻及离婚的认识的不断加深和对人的自主意识的肯定。第二章对我国判决离婚立法原则的演变进行了介绍和评价。在我国古代及近代的很长时间里,遵循的都是过错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新中国成立后的各部婚姻法都坚持了破裂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但在文革期间所奉行的“正当理由论”,其实质却是过错主义。结合目前实际,我国应该继续坚持破裂主义的判决离婚立法原则。第三章对判决离婚法定条件进行了比较法的研究,主要考察了法、德、英、美四国判决离婚法律制度。第四章是对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研究。这一章首先介绍并分析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宜改采“婚姻关系破裂”,因其更符合马克思主义、更符合婚姻法律的调整对象、更能涵盖婚姻关系的全貌、更符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宜增设我国“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例示理由,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宜完善我国的分居相关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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