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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扒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日益频发,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为了有效的打击扒窃犯罪,《刑法修正案(八)》把扒窃规定为盗窃罪的新增行为类型纳入刑法之中。从扒窃入罪的立法沿革看来,从早期对扒窃进行行政处罚到规定数额和次数标准的有条件的刑事处罚,再到最后单一的行为标准,立法对扒窃的入罪门槛越来越低,扒窃行为的性质也从一般的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扒窃行为入罪对于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法益具有重要意义。扒窃行为入罪虽然存在其必要性,迎合了民众打击扒窃犯罪的呼声,但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将扒窃行为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一律入罪,会挤占行政法的存在空间,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加重司法的负担,容易造成选择性执法,削弱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激化社会矛盾,阻碍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破坏盗窃犯罪和财产类犯罪的整体平衡格局,因而有必要对扒窃行为入罪予以限制。要摆脱上述困境,必须对扒窃入罪寻求统一的限制路径。笔者认为,但书规定是限制扒窃行为入罪的法律依据,对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不应入罪。基于违法的二元论立场,扒窃行为具备入罪的条件,必须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的违法性的最低标准,满足盗窃罪违法性的“质”(行为无价值)与“量”(结果无价值)。严格将扒窃行为中“公共场所”的范围限定在人流量大、组成人员不特定的场所;对于“随身携带”的财物范围具体限定为被害人贴身携带且体积较小的财物;扒窃成立盗窃罪还必须窃取到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本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扒窃行为入罪的法律沿革,梳理扒窃行为在中国刑法发展过程中逐步走入刑法体系的过程,为进一步认识扒窃提供有益帮助。然后,对扒窃行为入罪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分析限制扒窃入罪的必要性。扒窃行为一律入罪,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诸多现实问题,这样会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而有必要对其入罪予以限制。第三部分,研究限制扒窃行为入罪的基本路径。但书规定是限制扒窃入罪的法律根据,违法的二元论是限制扒窃行为入罪的理论依据。第四部分,限制扒窃行为入罪的司法展开。此部分是司法实务中对限制扒窃入罪的基本路径的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