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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瑞典国家收入分配对科技创新的作用机制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我国创新型国家的规划与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首先通过借鉴创新经济学以及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归纳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四大基本要素:创新人才、创新主体、创新制度和创新环境。四大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创新人才是一国创新体系中的关键性要素,而创新人才的活动离不开创新主体提供的平台与载体;同时,两者并不是孤立存在,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政府通过制定对创新制度发挥导向性作用以及运用各种手段创建创新环境等,激励创新活动的产生与发展。其次,本文对瑞典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这里的收入分配制度包括初次分配制度和再次分配制度。瑞典通过其独特的工资协商机制、税收制度以及转移支付制度不断缩小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使得瑞典的基尼系数一直稳定在0.25的水平,属于世界上收入分配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再次,本文对瑞典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结合《201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细分的七大因素,即制度、人力资本与研究、基础设施、市场完善度、商业完善度、科学输出以及技术输出,分析出瑞典现有科技创新机制的三大特点:(1)高强度的研发费用;(2)政府支持下的创新环境建设;(3)有效的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接着,本文在对瑞典的收入分配与科技创新机制进行分别阐述之后,将二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重点阐述瑞典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如何对其科技创新能力发挥作用。通过分析得出:(1)瑞典一流的科技创新能力并不在于某一项指标的绝对强大,而是不同机构、政府与个人有机的结合,通过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家创新体系,通过“区域效应”最终带动瑞典的科技创新,而在这个过程中,收入分配制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转移支付制度等有效的激励了创新主体,从而全面提升瑞典的创新能力;(2)创新人才、创新主体、创新制度和创新环境是通过收入分配制度实现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通过对教育的财政性投入,对科技人员的税收减免等创新制度既保证了创新人才供给,有效激励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活动,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而良好的创新环境能更好的促进一国创新的发展。最后,本文结合瑞典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中收入分配政策的运用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