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研究

来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lz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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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保险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挑战,保险诈骗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此类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手段狡猾、隐蔽性强、成功概率高,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人民财产的合法维护、国家经济的有序运转造成严重威胁,亟需整治。为此以“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为研究主题,针对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行为概述。介绍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沿革,明确“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行为的主体和行为方式,并从法益的特殊性、行为的复杂性、主体的双重性以及犯罪故意的双面性,这四个方面勾勒出“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第二部分,阐述“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定罪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定罪标准,有的以单一罪名论处,包括依司法解释决定罪名、主犯决定罪名、实行行为决定罪名;有的以不同罪名论处,包括特殊身份决定罪名以及从一重罪论处决定罪名。第三部分,分析“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罪名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原因。一方面,混合身份共同犯罪认定的理论纷争导致罪名认定存在分歧,主要有统一定罪的观点、分别定罪的观点以及折衷定罪的观点。另一方面,依据司法解释内容得出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以及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仅认定行为人的职务侵占行为,而不认定保险诈骗行为,加剧了罪名认定的不统一。此外,对“利用职务便利”理解的偏差,也促使司法实践中罪名的认定产生争议。第四部分,“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司法困境的解决。首先,厘清混合身份共同犯罪认定的理论纷争,提出实行行为与想象竞合并用的罪名认定原则。以实行行为作为定罪的基本依据,当共同犯罪有两种以上罪名的实行行为时,可结合想象竞合原理加以处理。其次,司法解释的应然理解应建立在行为共同说的基础上,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要以全面评价共同犯罪为原则。最后,“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判断标准应确定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能否对保险理赔决定、保险金处分施加有决定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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