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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时代的到来,我们进入全民娱乐时代,明星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存在,现代互联网技术及新媒体时代为信息传递了丰富的资源,明星的广告效应也越来越明显。明星代言广告也不再是大企业的专属,找大明星、找明星代言广告成为了企业运营必不可少的宣传环节。而明星代言广告的背后,一系列预期到或未预期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虚假广告问题最为突出。最为公众所熟悉的,国际巨星成龙所代言的“霸王”洗发水虚假广告曾经轰动一时,“霸王”洗发水含致癌物问题的出现,激怒了公众,同时也伤害了许多有着脱发困扰的消费者。而袁咏仪所代言的“丸美”化妆品所宣传的日本背景并不存在,甚至在日本根本买不到完美产品,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产品之间的竞争加剧明显,而随之而来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频繁被曝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得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对明星的声誉也会造成影响,甚至干扰了我国市场市场经济的秩序。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关于明星是否应该承担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讨论在学术界愈演愈烈,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指导性规定,存在法律空白。本文在法理学基础上,基于我国虚拟广告代言的相关理论,分析目前我国虚假广告代言存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入手进行研究,对虚假广告概念、特征进行界定,树立本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引出对我国相关立法缺陷及不足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本问题提出了解决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改进对策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