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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限于故意犯罪,对于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然而,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判决此类案件时虽都未说明是共同过失犯罪,却都采用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定罪处罚,这等于是在无形中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在我国的确立。其根本原因在于防范共同过失犯罪现象的社会需要,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肯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上,本文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上,认为应包括由共同过失正犯、包括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之间构成的共犯、以及故意教唆行为、故意帮助行为与过失实行行为之间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形成的共犯。
全文分为五章展开论述。
第一章是共同过失犯罪理论概述。其包括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承认的态度以及共同过失犯罪在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
第二章论述我国应当确立共同过失犯罪。首先根据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对我国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作出定性分析: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下,交通肇事罪中不存在或本不应当存在共同犯罪。指出现行司法解释与判例中所谓交通肇事罪中的共同犯罪实乃刑法学上的畸形,并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判例的窘境。其次说明在我国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意义,然后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最后,论证分析在我国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价值。
第三章论述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首先介绍、评析各种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的学说,然后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行阐述,最后重点论述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的核心——共同注意义务。
第四章论述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首先阐述由共同过失实行行为构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然后讨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过失实行行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
第五章论述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首先评论现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弊端,然后讨论共同过失犯罪中共犯对责任的分配,最后讨论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