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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历史发展的潮流中,关于在对“致人死亡”的行为处罚上一直沿用严刑厉法。1997年版的我国《刑法》在“致人死亡”的法律规定上作出了一定的进步,废除了一部分犯罪行为的死刑规定,在客观上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也更好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我国《刑法》在保护人权和保护法益的利益权衡中作出了更为有利的平衡,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做出了良好的裁判标准。根据此前的理论研究认为,我国《刑法》在法定刑设置、主观方面、立法体例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刑法学界的理论争议也认为系由不尽完善的立法现状所导致了,最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行为具有的不同主观等方面认定而引发的不同量刑,极大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震怒。这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民众对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地不信任和对司法机关公正人员不友善的猜测联想。不光是我国的刑法理论,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也很少将“致人死亡”这一法律规定进行系统地论述和阐明,基本上只是在个案中针对该案的具体行为手段进行单一地讨论。这势必会造成在整体上“致人死亡”这一现象缺乏系统、有序地判决和认定,各个不同的个案之间案情相似判决却大相径庭的现象大有人在。故而针对《刑法》中“致人死亡”规定的系统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理论,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后,可以得出“致人死亡”规定的评判标准及内在联系,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死刑废除条款及“致人死亡”相关规定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同时在理论完善的前提下,更有体系地裁判“致人死亡”案件,使得相关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阶梯性及科学性,使刑罚适用能够统一与协调。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立法现状进行法条上的梳理和分类。首先,对我国“致人死亡”的立法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概述,简单论述了1997年《刑法》比1979年《刑法》在“致人死亡”的这一规定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并将涉及到该规定的章节进行了大致的列举,从整体上对该立法条文进行了划分。其次,从条款特点出发,用3个不同的角度,对我国“致人死亡”的条款类型进行划分,分为刑罚配置的差异性较大、死亡结果评价体系不同、主观方面是否有明文规定不同三类,以加深从宏观上对“致人死亡”条款类型化的不同认识,为后续可能的立法完善做了较好的前期铺垫。最后,对“致人死亡”的规定涉及的具体条文进行罗列,以整体上呈现整部《刑法》中关于这一现象的具体的规定。这部分内容主要还从三个方面对该现象进行分类,主要依据分别是主观状态、一罪的类型及条款性质。从主观状态上,主要是对条款中涉及到的“致人死亡”时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分为故意型、过失型、混合型。从一罪的类型上,主要是将涉及到的规定分为结果加重犯、转化犯、包容犯。从条款性质上看,主要是将涉及到的条款分为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法律推定。通过这三种不同方向及内容上的分类,可以更好地将《刑法》中涉及到的“致人死亡”条款有一个纵向上的全新认识,为今后某一类方向或罪名上可能涉及的法律完善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是“致人死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型。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人实行行为致人死亡的不同致死原因、被害人特殊体质致死、特殊环境三种不同的场景,穿插现今较为主流的因果关系理论分析,具体形象地阐述在司法实践中,“致人死亡”规定存在的缺陷会对定罪量刑及不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存在巨大的影响。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规定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首先,文章主要从主观方面、法定刑设置上对“致人死亡”规定进行立法缺陷上的分析。其次,主要指出的是主观方面存在未标明主观状态及对应的量刑,具体列举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进行阐述。再次,在法定刑设置上指出的问题主要有刑罚递增等次无阶梯化特征、绝对死刑的存在、包容犯、结果加重犯等的法定刑配置不合理、“致人死亡”与其他损害后果并列适用法定刑、法定刑中附加刑设置不甚科学等问题。最后,在具体的完善方面,相对应于在文中研究指出的问题,具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较为具体的措施就是明确“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合理设置“致人死亡”的法定刑、针对安全事故致人死亡情形设置合理的附加刑、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致人死亡”犯增设社会劳动处罚。应当说,在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情形下,笔者建议增设社会劳动处罚,对应于我国的国情,应当是借鉴香港治理社会举措的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