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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与上诉审的审理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种,分别是上诉请求与审理范围无关、上诉请求等于审理范围、上诉请求小于审理范围和上诉请求大于审理范围,前述三种情形在不同时期的我国立法中都曾经出现过,而第四种情形则属于纯粹的逻辑推演,故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规定了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应当由上诉请求来决定,另一方面又以例外规定的形式赋予上诉审法院不受上诉请求的拘束单方面扩大审理范围的权力,故有合理理由认为在二者的关系上我国属于上述分类的第三种情形。但是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导致上诉请求与审理范围之间的关系弹性较大,尤其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上诉审庭审中当事人是否享有变更上诉请求的权利,因此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上诉审法官对待该申请时各式各样的处理方式。与此同时,由于审判实务上围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的例外情形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式,因此也存在着上诉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裁量权的现象。故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上诉请求与审理范围的之间关系,本文认为《民事诉讼法》应当增设与变更上诉请求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增强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同时还应当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和“附带上诉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诉审法院援引例外情形以扩大审理范围的职权进行合理限缩,从而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上诉审法院审级监督权的有机平衡。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总计3万余字。第一部分是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概述。主要研究了何为上诉请求以及上诉请求与审理范围之间关系的逻辑分类。在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之后得出在我国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上诉请求是小于审理范围的结论。此外,本文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又具体研究了上诉请求的变动对审理范围的影响。第二部分是我国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该部分在分析了大量司法案例的基础上,发现在审判实务中广泛存在着上诉审法院对待上诉请求变更申请时态度不统一,以及滥用例外规定突破上诉请求的限制从而单方面扩大审理范围等问题。在前述提出问题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导致该问题的成因,并为后文解决问题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第三部分为比较法分析。横向考察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民事上诉请求与上诉审审理范围关系的具体规定,并进行功能性比较,吸收他国或地区该制度的合理内核,以实现本国法律的再生长。第四部分是在前三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逻辑范式之下,为解决上述问题给出自己的建议。即本文认为在现行四级两审制下,为解决审判实务中对待上诉请求变更申请的乱象以及上诉审法院滥用328条第2款的规定不当限制当事人处分权,无故扩大审理范围的问题应当敢于创新,从既有规定出发以寻求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