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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制度变迁的较优变革模式,早已具现实基础。但由于其成长环境长期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法律依据,再加之我国现有的机构监管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营运监管所固有的局限性与滞后性,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未来的发展仍将隐患重重,同时也势必对我国金融业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造成影响。那么应当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使之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真正有效地规制呢? 本文将分用三章来进行论述:第一章着重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法律制度存在问题。首先简单概述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界定;其后进一步阐述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践行及存在意义;最后回顾我国以往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历程,审视现存的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立法缺失、监管滞后,正是现今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构建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所在。第二章通过对英美日三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演进历史的探究,及统一监管模式与伞形监管模式的比较所得发现:现实中我国与这些欧亚国家在国情发展、历史传承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实不宜直接将其开展混业经营的法制规范作为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蓝本,但其在此方面的立法建制经验和教训仍值得参考与借鉴。第三章是对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框架所提出的一系列建议,分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性、信息披露、内部交易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五个方面进行论述,是笔者在参阅了众多学者撰文立著所论述的各项大有裨益的观点措施后,所提出的一些具有实际可行性和针对性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