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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可预测性,简单而言,即指法律在实际与实践的运行过程中的事先预判以及对可能结果的出现所作的预测。从微观的司法实践运作过程来说,所谓法的可预测性中的预测,即指在司法活动中(更为确切的讲,在审判活动中),对法官会做出何种司法判决的一种预判。本文所研究的法的可预测性,即指上述微观层面的司法实践运作过程中的可预测性。就目前,关于法的可预测性的国内与国际研究而言,本课题尚无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系统性构建结构,也无系统的法学理论方面论述,更无完整的研究文献作为参考,其内容仅散见于各类理论著作之中,或者某些法学流派的法学观点之内。但是,就具体的、完整的、系统的研究法的可预测性的论述,几乎没有记载。但是,如果回归于法理学学科本身而言,法的可预测性又兼具理论意义与实践理性的双重价值,有着理论研究和实践需要的双重意义。其在研究理论法学与司法实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起到连接二者的作用。因此,法的可预测性,其本身,能起到很好的理论联系实践的作用。因此,法的可预测性这一选题的研究目的,主要是为了从法理学的深层次角度来研究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在纯粹的法理学意义上,去探究法的可预测性的本质、作用、方法和对中国法治的现实意义。因此,本课题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工作、法治发展、法理学理论的再完善以及中国法学、中国法律的发展,都有着比较积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和意义。本文的中心内容,主要是为了解释说明两大问题,第一,法具有可预测性;第二,法是如何被进行预测的。基于上述的第一大问题,主要采用了法的确定性、信任、法的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作为了法的可预测性的外化条件、内在动因条件和背景性哲学基础加以说明;基于上述的第二大问题,主要采用了经济学的预测方法和系统论的预测方法加以分析,进而得出了相关的结论。并且,从上述结论推演出法的可预测性对于我国法治发展的五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