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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收支的增速甚至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但是人民享有的政府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并没有同步增长,那么政府收入到底用在了哪里?本文就是带着这一问题去寻找答案的。本文发现政府筹资方式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文献阅读的基础上,本文对于政府筹资方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首先,文章研究了政府筹资方式的选择。从受益原则出发,通过对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进行分类,研究政府提供的不同的物品或服务所要求的不同的政府筹资方式。通过两两比较,我们发现,在政府税费筹资方式选择时,普惠型物品要采用征税筹资方式,特惠型物品要采用收费筹资方式。如果不这样做,会引起政府提供的物品或服务过多或过少,缺乏公平与效率。在政府税债筹资方式选择时,当代纳税人与后代纳税人都受益的普惠型物品要采用征税筹资与举债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使当代人与后代人都承担他们相应的成本;只惠及当代纳税人的特惠型物品不应该采用举债筹资方式,否则不仅引发代际之间的不公平,而且会损害资源配置效率,这种政府债务积累到一定程度很可能会引发政府债务风险。其次,文章研究了政府筹资方式的约束问题。在政府的“利维坦”模型中,政府像一个垄断者那样最大化政府收入,很可能伸出“掠夺之手”,政府筹资方式很可能被滥用。但是,政府筹资权的不断扩张最终会受到人民的反抗,人民才是历史真正的行动者,公共行动必须通过个人的行为而“被解释”和“被理解”。因此,政府“善治”必定是建立在政府筹资方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基础上,必要条件是人民能够约束政府的筹资方式。政府天然地具有扩张政府筹资方式的倾向,不断地增加政府开支以满足他们贪婪的欲望,只有人民才能约束政府权力,只有宪政才能约束利维坦政府合理地筹资和使用资源。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开始关注我国政府筹资方式的制度约束问题,并对地方政府的“攫取之手”进行实证分析。我们发现财政分权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攫取之手”,并与区域异质性相关。东部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自有度较高,财政分权提升能够抵制地方政府的“攫取之手”;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自有度较低,极大地依赖于中央的转移支付,财政分权提升就会迫使地方政府伸出“攫取之手”以使收入能够应付支出。最后,文章提出约束政府筹资方式的政策建议。要连接政府收支必须对政府筹资方式进行制度约束,制度约束的关键是政府筹资方式必须是“经过同意的”。为此,本文指出可以从财政宪政约束、公共预算约束和参与式财政约束等方面来约束政府筹资权力与政府筹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