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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外部行政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重构组织规则和编制规则,形成一个新的有机执法主体,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诉讼后果的执法制度。在全国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之后,山东泰山和四川蜀南竹海在全国风景区系统率先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形式上实现了行政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的高度集中,其实质是基于风景区可持续发展价值基准的行政权力体系重构,是全国风景区行政执法改革模式的演进。本文从反思现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理论入手,明确了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以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法,考察试点景区改革的动因、过程、成效及不足,提出完善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对策,初步构建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体系,以期深化学界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问题的研究。第一部分: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理论基础。通过反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对相关学者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界定进行商榷,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及其内涵。提出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是风景区可持续发展模式论,并对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含义、特征、属性和内容进行论述,初步构建以可持续发展模式论为理论基础的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理论体系。第二部分: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以可持续发展模式论为基点,通过考察全国风景区行政执法改革的模式演进,发掘泰山、蜀南竹海风景区改革试点的典型意义和个案价值。对泰山、蜀南竹海风景区在试点过程中的提法、援引法律依据、申报试点程序、体制构建等进行比对分析,指出了当前风景区综合执法的成效与不足。第三部分: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完善对策。在前两部分理论构建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当前试点景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暴露的不足,指出在中央层面要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提法和法律依据,在地方层面要构建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风景区综合治理体系。通过建立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准入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按照“行政三分制”配置综合执法执法权,深化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理念等总体思路,提出完善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程序、体制、监督等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