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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良法的有力支撑,但是我国的慈善立法很不完善,导致慈善事业长期不能突破发展的瓶颈,在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必须加以重视。本文通过介绍分析我国慈善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借鉴一些国家和地方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慈善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主要通过民法学、法社会学、社会学、统计学等方法对我国慈善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对我国慈善立法完善进行了一些创新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是;一、我国慈善制度的缺陷主要在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慈善监督机制、慈善税收制度这三大方面,无论是慈善基本立法或者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围绕这三方面来进行。二、我国的慈善组织准入制度受旧体制的限制,现实中已经成为阻碍慈善组织发展的障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度宽松的慈善组织准入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三、我国慈善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诈捐门”等乱象的出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经验表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慈善事业的监督最为有效,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内部治理的方式可收到良好效果。四、慈善事业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而我国的相关法规却严重滞后。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通过明确减免税收标准、开征新税种等方式激励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应选之项。本文主要主要分为三部分六章,第一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慈善立法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第二章)探讨了目前我国慈善立法领域的现状极其局限性,提出我国慈善立法存在准入制度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第四章到第六章)介绍了国外慈善立法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应该从健全慈善组织准入制度、完善慈善监管机制和慈善税收立法三个方面来推进我国的慈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