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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推定是认定明知的重要方法,中外立法和司法中都存在用推定方法来认定明知事实的现象。然而,理论界尚未对明知推定问题作出细致深入和系统研究。本文运用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在这方面做了有益尝试。 文章在“概述”部分,首先考察了明知推定现象在国外及我国立法、司法中的适用情况,得出明知推定在我国大陆主要用来推定特定之明知,种类上主要是司法推定;然后探讨了明知推定的概念,将其界定为:基于确定的基础事实而推知和确定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存在明知的心理事实的一种认定法则或者认定方法。接着探讨了明知推定与疏忽大意过失、严格责任等范畴的关系。 “明知推定的合理性”部分,则论证了明知推定符合逻辑和认识的基本规律,满足诉讼证明标准要求,与现代刑事诉讼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具有一定契合性,不仅在实体上而且在形式上都具有合理性。 “明知推定的利弊分析”部分,则分析了明知推定具有合理分配提供证据的责任,实现诉讼法之公正与效益价值,满足现实需要与刑事政策需要等作用;同时也存在推定结果精确性有欠缺和疏忽大意过失可能被推定为明知等弊端,为防范风险提供理论准备。 文章最后在“明知推定的制度完善”部分,分析了目前运用明知推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认为: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主张所有符合推定必要性的特定明知都可以用推定方法来认定;应建立完善的反证制度,统一对反证的必要性和性质等的基本认识,并指出反证成立的标准应当适度低于控方证明标准,放宽反证事由的范围,允许多角度反证。明知推定受到反证制度的约束,将得到充分运用,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也将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