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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对案件的看法不仅是一种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更是一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在近来的一些受大众关注的刑事司法案件中,民意时常表现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法律和民意在本质上理应一致,却在具体个案中相去甚远。民意如何影响到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又该如何应对民意。通过对典型个案的分析,厘清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机理及构筑民意影响力的基本要素,以期为民意与刑事司法寻找合理的结合点。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了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首先,文章通过范式转换,放弃对民意的概念界定。转而借用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基本理论描述了民意的意义和用法,研究了民意形成的基础和过程,进而分析了民意的三大特征:有限理性、易变性和情绪性。基于本文讨论的需要出发,将民意根据表达与否,分为潜在民意与表达民意;根据情绪倾向的不同,分为民愤与民怜;根据影响力大小,分为主流民意与非主流民意。最终得出结论: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民意,应当是表达民意,能够对案件审判产生影响的民意,必然是具有舆论压力的民意。其次,本文通过对典型个案的定性分析,进一步论证民意是如何在具体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发挥其影响力的。文章按照民愤与民怜的分类选取了张金柱交通肇事案等六个典型个案,着重从媒体对案件关注的原因、民意压力的形成、民意特点以及民意对该案判决中定罪量刑的影响四个方面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再次,在前述分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民意从产生到扩大再至影响刑事司法裁判,大致遵循如下发展模式:被媒体关注、公众发表看法评价、舆论领袖介入、民意表达的激烈化以及国家权力的介入五个阶段。从微观角度来看,法官是案件审判的主体,民意影响法官裁判也主要是通过法官情感、个人发展、其他权力影响这三种途径实现的。民意并不是总能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而且在不同的案件中,民意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通过对前述六个典型个案的比照分析,总结出了决定民意影响力大小的五个要素,即国家权力、激烈化的民意表达、舆论领袖、民意的情绪倾向和民意的声势范围。正是这些要素的综合作用,使得民意对刑事司法裁判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即使这五个要素情况相当,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有时仍然差别较大。这与民意影响刑事司法的环境因素有关。与民意相悖的专家意见、刑法对定罪量刑的明确规定以及法官的个人素养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民意影响力的实际效果。最后,文章分析了刑事司法中民意因素的取舍与规制。民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基础,表面正义是司法与民意的有效结合点,从理论上说,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应当能够为民众所接受。同时,民意的介入又必须是适度的,表面正义要求“看上去很公正”,但是,要遵循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不能简单地听从民意。文章最后分析了民意应当如何介入刑事司法的重要问题。民意能够直接介入刑事司法的范围是有限的,应当仅限于难办案件。因而,从民意的采集、内化和疏导三个层面来构建民意合理介入的体制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