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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普遍认为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及由此产生法律效果的裁量统称为“裁量权”,随着学界对裁量权研究范围的扩大,裁量权的研究开始向现实层面拓展。在社会生活中,警察执法行为与每个人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其所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亦为裁量权领域最活跃的权力分支;必要的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疏漏、司法行政审查不完备、警察伦理体系的缺失、监察体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导致警察在行政领域的裁量空间极大,裁量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法治进程和公权力机关的权威性,不利于保障人权、塑造良好的警民关系。因此,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路径的研究是行政法学界必须正视的课题。本文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新的定义,主张对必要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引导,对不必要自由裁量权进行剔除。全文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以裁量的内在定义引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并阐述其类别和行使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第二部分从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建构的合理性和限权的必要性两方面展开论述,说明其存在及需要被控制的理由;第三部分选取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和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等域外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对相关制度进行述评剖析;第四部分借鉴域外国家相关理论,尝试提出以立法和案例指导为核心制定裁量基准模式及以完善司法审查机制建立警察行政裁量权的外控机制,辅之以筑造警察伦理体系,构建监督体制等具体控权措施,以期推动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