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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必定会受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与法律制度使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的诉讼价值多倾向于“无讼”,传统诉讼文化也以追求“无讼”为价值取向。事实上,“无讼”更多的只是代表了统治者阶层的一种治国理想和理念,这种“无讼”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其原因就在于诉讼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古代中国,即使“无讼”、“贱讼”、“惧讼”的观念占据主导位置,但争讼的风气和健讼的现象在各个朝代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致使“健讼”现象产生的各种契机一旦出现,诉讼之风可谓一发而不可收拾。宋代是一个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任法而治的一个朝代。在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进程中,宋代却出现了受官方肯定的健讼现象,而且卷入争讼的社会角色涉及了各行各业各阶层。此外,两宋的诉讼双方当事人许多又具有血缘关系,兄弟之争、叔侄之争,甚至母子之争、父子互讼等现象也常有发生,《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至卷九的“户婚”门就记载了大量此类的诉讼案例。这种突破儒家亲情伦理的争讼被官方认可是非常值得注意与思考的问题。争讼,实际上是人们用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宋代“健讼”现象的出现与持续,某种程度表明传统法制发展到宋代,明显注重了对民间财产和民众利益的规制甚至保护。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诉讼参与人数量的增多,使得两宋的民事法律规范相对增多由此产生了一些相对明确,且较为详备的保护财产所有权和规范交易的法律规范。本文以宋代社会背景为研讨视角,通过对宋代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发展状况的考察,结合两宋社会较为凸现的功利主义、等贵贱思想等,力求从中探寻宋代健讼现象形成的各种关联因素,并在考察这些影响诉讼成立因素的基础上,为当代我国的诉讼法制建设找寻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