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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开发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到了90年代以后有了长足的发展。可以将我国开发区管理体制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企业型、派出机关型和一级政府型。我国开发区的发展趋势有两种:转化成一般建制政府或继续存在下去。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体制困境:在渐进式改革的背景下,由于开发区与上级政府之间权力划分的不清晰、开发区自身创造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开发区本来已精简转变的政府职能又转回去,开发区回到旧体制机构庞杂的状况:职能越分越细,机构不断膨胀,人员越来越多,开发区本身的体制优势不断丧失。开发区由相对独立、自主、灵活向服从、被动、机械转变,从而影响到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导到开发区体制困境的原因主要有四个:开发区与上级政府之间权力划分不清晰,开发区自身创造性不足,相关法律不健全增加了开发区管理体制的不稳定性,渐进式改革容易引起体制困境。针对以上原因,提出以下改革建议:在改革理念上,要树立战略管理理念、资本经营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首先要合理界定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对开发区的授权予以规范、对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公共政策、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以满足区内企业和公民的需求。其次,对开发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开发区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开发区所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其管理体制,重点研究了行政特区的设立原因和指导思想。当开发区处在以经济职能为主而社会管理职仅处于次要地位的阶段时,开发区具有了行政特区的核心特征,在这一阶段,经济性特区与行政性特区合二为一。一旦对开发区做出了如上定位,开发区在机构设置上必然不能简单的“照搬照抄”一般建制政府,开发区在机构设置上要体现出职能发展对机构设置的要求。在设置行政特区的具体操作上要以流程再造理论为指导,对政府部门的行政理念、发展目标、治理模式等整体再造的基础上对业务流程进行彻底的再思考和再设计。在开发区体制改革的支持系统上,对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法律约束:制定一部统一的关于开发区的法律,明确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赋予开发区管委会更大的自主权限;加强政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支持与指导,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