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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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在古罗马还是在中国古代社会,都是人们实现权利义务承继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继承已经有别于早期社会的身份继承、祭祀继承,而仅仅是财产继承。所以,现代财产继承法是规范民事主体取得死者遗留财产的重要规范。在民事权利体兼的建构中,权利救济制度的设立至关重要。没有权利救济保障制度,所谓的权利保护只是空谈。在私法体系中,对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程序性的救济制度和实体怀的救济制度。其中,继承回复请求权就是保护继承人对遗产权利的实体性救济制度。本文综合考察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特色,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以理论研究为基础,以立法实践为参考,说明在我国从立法上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意义。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继承法在现代社会中规范人们取得死者遗留财产的方式的重要性。同时指出现实中存在的对财产继承保护的不足,从而对继承人权利实现的侵害。特别是在我国采当然继承主义的立法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的风险和立法缺位,指出在我国从立法上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重要意义,并以此简略介绍选题的意义。 第一部分继承回复请求权概述,本部分主要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历史沿革、概念界定和功能意义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在历史沿革方面指出继承回复请求权可以溯及罗马法上的“继承诉”,那是一种基于继承权的诉讼,专用于继承人继承权被侵害,遗产为他人侵占时要求确认其合法继承人身份及返还遗产的诉讼。发展至今,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定义界定上因性质认识的差异而在定义上各有侧重,或侧重于继承权利的确认,或侧重请求遗产返还。但无论如何,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对继承人遗产权利保护的一项重要实体救济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功能和作用。这部分是作为本文研究的背景知识介绍和理论探讨及制度创设的理论架构前提。 第二部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本部分具体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要件和行使三个方面做考察研究。其中,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存在“开乡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本文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认识倾向于“请求权说”中的“独立权利说”,指出在诉讼模式上作为给付之诉的理论依据。在要件方面也从理论角度指出以“要求否认继承人继承权”为要件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当然,要件的选择取决于对其性质认识的差异,正是基于这点考虑,本文对此结合性质认识做出理论回应。而关于行使方面的研究则从请求权主体、行使效力及与其它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等来进行拓宽性的研究,特别是在主体方面,加入了遗产管理人、胎儿、遗赠人等特殊主体及共同继承人的权利行使方式等的考察,以扩大研究的广度。 第三部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状况及评析,兼论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权保护模式——遗产信托制度,本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状况的介绍,一方面借以指明我国现行继承立法的不足,另一方面则表明在现行立法中,特别是在我国大陆地区未来的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必要性,反映继承回复请求权在财产继承中的重要地位。通过评析从法理的深度来看待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保护继承人对遗产权利的一种实体救济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具体从制度引进、概念界定、效力责任和时效设立等几个主要方面作为立法借鉴的核心。另外,简略介绍英美法系的遗产信托制度及遗产管理制度以证明英美法系缘何没有设立继承回复请求权,说明遗产信托制度与继承回复请求权在不同法律传统和理念下殊途同归的效果。 第四部分对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思考,本部分通过对上文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理论研究的总结,特别是在借鉴个别国家立法模式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对现行立法进行自我检讨,发现不足,并就此对立法的缺陷进行反思。最后,在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理论研究结果,提出立法设想,以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改进和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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