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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加入WTO以及国际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与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变得非常频繁,其中商品贸易间的密切合作成为贸易往来中极其重要的一方面。广告作为商品的名片,成为商品是否可以立足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广告的作用日益增强,但对于广告语的理解极其翻译,在商品借由广告进入人们生活之前,常常未能达到宣传商品的目的。这些现象都是由未能了解商品本身的广告原文,没有注意到文化背景的差异以及翻译方法上运用不恰当,尤其是没有充分发挥译者主体性而造成的。广告文体极其翻译具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特殊性,因此对广告语翻译进行系统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在广告的翻译活动中,译者必须对原语、译语以及读者这三个要素进行定位,所以需要发挥译者主体性,但要受到一定限制,不可随意发挥。目的论则在翻译过程中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影响着译者主体性的发挥。目的论属于功能派翻译理论。20世纪70年代功能派翻译理论兴起于德国,并经历了几个主要阶段。凯瑟琳娜·莱斯第一次把功能范畴用于翻译批评中。她认为翻译应该是综合性的交际翻译,语言功能、语篇类型和翻译策略相互联系,实现翻译的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与原文的对等,从而形成功能派理论思想雏形。汉斯·.弗米尔提出了目的论,不再把原文作为翻译的中心。他认为翻译中的“目的法则”应该是最高法则,翻译是一种有目的有结果的行为。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作用巨大,决定着翻译采用的策略以及对原文的保留以及修改。贾斯塔·霍茨·曼塔里进一步发展了功能派翻译理论,提出了翻译行为理论。他认为翻译受目的的驱使,这和目的论有共同之处。克里斯汀娜·诺德把功能派的学说进行了整理综合,提出了”功能加忠诚“的原则。Skopos这一术语通常用来指译文的目的。目的论(Skopostheory)认为,所有翻译活动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目的原则”,即翻译应该能在译入语情境和文化中,按照译入语接受者期待的方式发生作用。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而翻译理论中的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必须服从于目的原则,这是目的论的首要原则。目的论用充分性而不是等值性来作为评价译文的标准。在目的论的理论框架下,充分性指译文要符合翻译目的的要求;等值指译语文本与源语文本出于不同的文化语境但实现了相似的交际功能。在翻译过程中应以目的原则和忠诚原则作为指导,用合适作为评价译文的标准。目的论注重的不是译文和原文是否对等,而是强调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以译文的预期功能为出发点,根据各种语境因素选择最佳处理办法。本文从目的论(Skopostheory)的角度出发,探讨翻译过程中目的性对翻译活动的影响,从而系统地阐述英汉广告互译中译者主体性发挥的重要性,以期在广告语翻译领域有所创新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