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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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犯罪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导致在司法办案和审判中对该行为的认定争议较大,尤其是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结果时如何转化定罪,成为当前办案的难点和庭审辩护的争议焦点。因此,如何准确、客观的理解聚众斗殴犯罪,区分罪间界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四部分对聚众斗殴犯罪进行研究。第一部分,聚众斗殴罪的概念与客观犯罪构成。围绕案例引出的争议焦点,从聚众斗殴罪的概念着手,重点对“聚众”与“斗殴”进行解读,认为“聚众”应为双方均达到3人或以上,聚众斗殴罪可以单方定罪。“斗殴”要求对偶性,即双方均要有斗殴的故意。“聚众”与“斗殴”是该罪的客观构成要素和实行行为。第二部分,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如何区分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一般认为两者在心理态度、行为表现和产生后果上存有不同,只有那些既没创造风险,也没实施风险却又在斗殴现场的人才是一般参加者。第三部分,聚众斗殴中的正当防卫。尽管刑法打击聚众斗殴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这一部分人和一般参加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既然合法权益有遭受危险的可能性,那么聚众斗殴中也就有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性。其认定要围绕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展开。第四部分,关于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研究。两罪的区别存在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中,《刑法》第292条第2款有关转化犯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转化要求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且主观上为故意。为了更好地服务实践,有必要从立法、司法和案例指导方面进一步完善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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