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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早从2007年开始就被检察机关应用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之中,并且伴随着公安机关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摸索,逐步深化认识,终于在201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纳入其中。法条中明确要求了几类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更是明文规范了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随着各部门和理论界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高度重视,该制度不仅仅被看作是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保障,而且也普遍认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另一个主要功能就是通过遏制刑讯逼供,从而提升我国侦查程序的法治化水平。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新刑事诉讼法释义时指出,“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不仅将为新设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服务,而且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工作,有利于保证讯问活动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认为,“设计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务中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结合侦查机关的实践工作,并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笔者分析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建议,以期完善该制度。文章的第一部分,简述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概况。介绍该制度在各部门实践过程中的成长,分别了解该制度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相关规定中的体现,了解其改革路途。并介绍该制度设立的理论设想与实际效果。第二部分,介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务中,存在录制方面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需要同步录制的情形,哪些“紧急情形”不需要录制。第二,法条对案件适应范围的规定存在的缺陷。第三,录制的地点。第四,录制的时间。第五,录制的方式问题。第三部分,介绍学界对于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证据制度存在的不同认识,包括它的证据属性和、材料的审前开示与、庭播放问题。综合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完善的方案。第一,针对须同步录制的“紧急情形”进行介绍;第二,对法条中录制范围的“可能”“应当”“可以”提出正确认识和改进方法;第三,对录制地点提出新的认识;第四,纠正录制方式的实践误区;第五,针对使用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作为证据时,如何使用,提出新的应对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