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全国人大的相关制度中,其监督权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监督权是人大的四大基本职权之-是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全国人大的财政监督就是其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我国全国人大财政监督的现有体制不健全,首先表现在全国人大内部没有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其次表现在政府的财政机关既是预算的编制机关,也是预算执行的具体负责机关。预算时间和编制不科学,其一是时间安排不科学。我国现行的预算年度是公历年制,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但是,我国新一年度的政府预算草案却要等到三月份前后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才能作为法定的执法依据。在时间上还存在另一个问题——人大会议时间短,代表们没有充足的时间来了解预算的具体情况,影响了审议的进程。其二是预算编制程序不科学。预算编制时间太短,临时论证、临时立项;预算草案编制过粗,编制过程不透明;预算的内容不全面。全国人大财政监督的法律规定不太完善,表现在我国没有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不同法律之间规定不协调;现有法律法规的法条之间存在矛盾。全国人大代表的专业素质不高,主要有以下原因:全国人大财政监督的专业人员缺乏,执行主体能量不足;全国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大多不能脱离原工作岗位;全国人大代表对财政监督认识不足,缺乏监督的动力。基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完善我国全国人大财政监督的对策和建议。第一,全面解决全国人大和政府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建议有:在全国人大内部增设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审计委员会;在政府内设立专门的预算支出编制机构。第二,规范全国人大财政监督的时间和程序。主要建议是:规范全国人大财政监督的时间,将传统的预算年度历年制改为跨年制,即当年5月至翌年4月,同时也要规范全国人大财政监督的程序。第三,健全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建议是:完善全国人大财政监督的立法供给;修改相应的法律条文,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加强法律权威。第四,提高全国人大代表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主要建议有:在代表选举中增加专业代表的比例,通过多种途径对代表进行履职学习培训: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制;强化人大代表对财政监督的认识,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