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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它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总体现状是规模日益扩大,影响逐渐深远。近年来,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社会大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其借贷方式自由、交易成本相对较低和借贷资本使用效率高等特点,所以吸引很多的民间主体参与其中,从而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融资行为,我国未曾出台一部专门立法对其进行详细规范,导致借贷双方矛盾纠纷增多。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得不到有力保证,也造成法益天枰的失衡。而民间借贷纠纷最核心的问题其实是民间借贷利率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利率的最新法律规制,于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最高院《规定》)的司法解释之中。与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较,其最大的亮点应当是第二十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划线内容。2015年最高院《规定》出台以后将借贷利率上限由原来的“四倍利率”变更为“两线三区”,其中超过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当事人若向放贷人主张以不当得利返还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笔者认为该规定具有一定欠合理性,“两线三区”的划线较为单一,比如是否应当根据借款使用用途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标准、其“两线三区”是否能够适用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资金供求关系下的民间借贷等,上述因素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所以本文在这一社会现实背景下,根据最高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并思考如何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本文共分四章,各章详情如下:第一章主要对民间借贷以及民间借贷利率的含义、特征进行概述;第二章主要是针对2015年最高院《规定》中利率的法律规范,提出自己的疑问:(1)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纷繁复杂,“两线三区”这种固定利率的划定稍显僵化,是否应当根据其借贷用途不同、借贷是否具有经常性以及借贷是否具备盈利性目的,制定不同分类标准的利率问题。(2)对于超过36%上限的高利率部分是否应当入罪以及民间借贷罪与非罪难以界定的问题。具体来讲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关于超过利率上限部分的规定是“法律不予保护”,却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处理措施。这样可能导致大多数人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失去理智铤而走险做起了高利贷买卖,其结果不堪设想。另外,国内对此又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所以民间借贷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此篇论文不能做到对所有的非法债务进行逐一地分析,因此这里主要针对发生频率高,与民间借贷有着密切关联的高利贷进行详细剖析。第三章是介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域外实践经验及有益启示。本章简要阐述德国和日本两国对民间借贷案件和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情况,并分别归纳和总结出德日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的立法经验,从而获得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范的有益启示。第四章主要针对第二章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其内容同时也包涵笔者对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范的看法和设想。最后提出构建一个全方面多层次的利率法律责任体系,以此减少民间借贷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其能够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