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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是对离婚救济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探望权,是指配偶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院裁判的方式,探望、会见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它为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保持与孩子的正常联系与交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也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能继续得到父母双方的爱护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婚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是,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原先达成的探望权行使协议,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但妨碍了探望权人的探望,而且会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探望子女引发纠纷的亦越来越多。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在学术界,或从实然的角度,或从应然的角度,围绕探望权的概念定义、法律性质、主体范围、行使方式、强制执行、中止与恢复等相关内容的研究和争论方兴未艾。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探讨和分析这些问题,以期对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论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包括三章。前言阐明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主要研究方法与目标。第一章探望权概述,从概念、功能以及域外立法例及启示三方面进行阐述。从探望权的概念引伸其具有的法律特征及价值属性,包括探望权是监护权的间接实现方式、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是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和体现法律介入公民私域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等。通过对域外探望权(探视权)立法例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考察,从中梳理出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的内容。第二章论述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笔者通过对某市近年来审结的涉及未成年子女探望权问题案件进行司法统计和抽样调查,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和与相关法官座谈,调研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子女探望权问题的情况,以期了解司法适用中探望权的现状与困境。第三章针对探望权制度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即对探望权法律制度的重构。针对当前面临的困境,在出台和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当引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尊重和采纳子女的意见、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肯定探望权行使的新方式、健全权利行使保障机制等。结语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