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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化生产高度发展的今天,传统公司法中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招致质疑,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再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整个社会都重视并呼唤公司的良知,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随之高涨。处于变革进程中的中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的巨变在推动中国融入世界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失序,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便是体现之一。一些公司只片面追求股东利润的最大化,却忽视了基本的人文关怀,忽视了对消费者、对环境的善待保护等等,这些由公司所引发的问题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公司发展绝不仅仅是公司自身的问题,公司不仅以为股东获取最大利润作旨归,它同时应当维护公司的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甚至公司所在社区等其他相关者的切身利益,而对这些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专门的规定。但是仅有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本文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试图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性质等法理学分析入手,分析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对策,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论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概念、性质及主体等,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流理论及我国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第二章简单介绍了公司社会责任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几个主要国家的发展状况,提出了对我国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可资借鉴的一些经验。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不足。并就如何在法律制度中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提出了完善主张,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完善我国《公司法》总则中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第二,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第三,完善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及权利救济制度;第四,在必要领域统一立法及建立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