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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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稳定,才能安天下。纵观几千年的中国悠久历史,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土地这一关键问题而衍生的中国革命史,每个时代的更迭都无一例外和土地问题息息相关。今时今日,我国经济的发展飞速前进,而政府也同样把加强社会主义体制中的农村经济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所以,解决好当今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便是当务之急,而在“三农问题”中,农村土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土地制度的建设势必会影响农业生产力的推进和发展,进而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所以我们务必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发展之路,而在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和乡镇化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股份合作制”的经济组织形势在我国发达农村地区兴起,进而又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大量运用,有利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同时也大大激发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也居功至伟。所以,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法律制度研究,包括其理论基础、现状问题以及完善其相关规制就成为学界所需面对和重视的问题。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法律体制中,两种最为重要的实践方式就是农村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和农村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所以,本文对这两种方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将这两种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对比,最后提出完善其制度的建议,这也是贯彻通篇文章的主题。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由五小章组成。第一章,“问题的提出”。这一章在整篇文章中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在本章中重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本章分为两小节:第一小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理论分析,这是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法律制度的基础。首先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性质,我国学者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有所争议,而在各种观点当中主要存在着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本文中,分别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阐述并进行比较,在本文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学说的观点,接下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意义做出相关的阐述和研究。第二小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实践中的两种主要形式进行相关的介绍,这两种主要形式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而且对这两种主要形式列举出典型的实践模式:重庆长寿模式和山东徐庄模式,并对这两种模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土地入股公司股东与土地入股合作社成员资格之比较”。本章分为两小节,第一小节是探讨土地入股公司股东与土地入股合作社成员的资格条件,在这一小节中,分为土地入股公司自然人与土地入股合作社个体成员的资格之比较和土地入股公司法人股东与土地入股合作社团体成员的资格之比较,在上述比较研究之中,土地入股合作社成员的资格条件和土地入股公司相比更为严格。第二小节是土地入股公司和土地入股合作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制度,分别从原始取得制度和继受取得制度来相比较。第三小节是重庆长寿模式和山东徐庄模式之经验探讨,从公司股东与合作社成员资格制度这一角度来进行实践经验的对比研究。通过相关的对比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在这一方面存在一些潜在的纠纷和隐患,公司股东的权益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是在现行农地制度框架之下,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更加有效的实现形式,可以对合作社成员权益进行较好的保障,同时也能更好的保护入股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之利益保障:公司股东权利和合作社成员权之比较”。本章分为三小节,第一小节重点对比了土地入股公司股东与土地入股合作社成员之投票权,土地入股公司实行的是“一股一权”和累积投票权制度,而土地入股合作社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和附加表决权制度,基于以上的比较分析看出,土地入股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平等,而土地入股合作社强调的是身份的平等。本章的第二小节,从土地入股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土地入股合作社成员盈余分配请求权来进行比较,重点对比了公司与合作社盈余分配顺序和分配原则。基于以上的比较分析,显示出合作社的直接经营目的不是为了利润和盈利,而是为了提高入股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的是一种身份性和劳动者的平等性,从这一角度来讲,入股合作社更能保障入股农民的合法权益,并能促进农村农业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第三小节是从公司股东权利和合作社成员权比较的角度,来对重庆长寿模式和山东徐庄模式进行经验之探讨,通过对比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更加注重对大股东之权利和资本多数化的保障,追求的是资本的平等和公司的盈利最大化,而不能对公司内部的入股农民股东之权益进行很好的保护,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直接经营目的不是为了利润和盈利,而是为了提高入股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的是一种身份性和劳动者的平等性,从这一角度来讲,入股合作社更能保障入股农民的合法权益,并能促进农村农业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之责任风险:兼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责任财产的可能性”。在本章中,首先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读,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5]6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这几条比较有争议性和代表性的法条进行解读,发现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以及流转方式还远远不够完善,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同时缺乏程序性的规范,所以可以通过这些法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制度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而接下来分析了农用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现阶段农用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实践情况,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亟待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相关的政府部门给予积极的回应。第五章,“结论与建议”。本章首先基于上文的阐述和研究,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足和缺陷,并指出这些不足和缺陷重点表现在专门性法规的缺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范围受限等三个方面;接下来,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法律制度的立法上来讲,分别从土地入股公司中涉及到的《公司法》,以及土地入股合作社中涉及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从《公司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出发,对现行的法律条文给出修订建议,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体制改革,既能进一步的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也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为农村经济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综观全文,文章在选题方面有着一些创新之处。以往我国学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方面的讨论和研究都集中在单独的制度理论分析和个别的实践模式研究,在本文中,笔者重点介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两种实践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并且对这两种实践模式进行了较为详细而全面的对比,通过两种实践模式典型方面之对比,结合我国农村土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在我国的实践情况中,哪种模式在现行制度下更为合理和有效,也可以通过其对比研究,来改进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相关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和农民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再加上研究时间和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性,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法律制度的研究也还未能——做出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探讨。但笔者相信,随着农村农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如何建立起一个完善可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法律制度显得越发的重要,因而在未来一定会有更多的学者对此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做出更为深入的研究,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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