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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利益的保护,建立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国内法律界和社会有识之士的普遍呼声。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公共利益保护意识的加强,从国家检察机关到普通公民等个体频繁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期制止和惩罚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基本上都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限制,大多都达不到目的,因此,民事诉讼原告问题成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要想建立中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就是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问题,本文试图利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有关理论并对比世界主要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所益处。本篇论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出发,引入对民事公益的司法保护及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并揭示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概念及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对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作了较全面的对比,从而总结出世界主要国家基本都认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且各国大多认可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趋势。第三部分从立法、司法角度来阐述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着实体法有公共利益保护的规定,而程序法缺乏司法救济的尴尬局面。正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原告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等限制性规定,致使我国有关民事公益保护的案件,基本都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即使受理的,其有关公共利益的请求也大多得不到支持。正因为我国缺乏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加之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正处于市场经济有关制度不健全的阶段,致使民事公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严重、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情况比比皆是,从而引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当事人适格理论”、“诉权理论的变化”、“既判力扩张理论”、“诉讼信托理论”及其发展,提出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而引入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基本构想,首先肯定国外普遍认可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并分析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第二,分析了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问题;第三,从人民主权等角度,肯定了普通公民等个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另外,还着重分析了近年来,有关人士提出的允许律师单独作为一类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