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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事先购买确定的诉讼险种,当出现险种中确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即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诉讼费用的保险法律制度。诉讼保险的初衷是通过市场化运作以使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得以向社会分散,从而有效减轻诉讼费用对国家财政的压力以及实现诉讼救助的高效化。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促使了司法公平公正的实现。诉讼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解决公民“权利贫困化”问题,旨在为降低公民维权门槛而设立的一项司法救助制度。西方各国普遍都建立了诉讼保险制度,实践表明,诉讼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缓解诉讼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保证当事人顺利地实现其诉权。目前我国学者开始重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并已经对诉讼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理论角度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尝试性地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初步构想。但是相关的研究只局限于对该制度的简单描述和逻辑推理,缺乏运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其运行环境、构建成本进行更深层次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在具体的实践环节,缺乏对诉讼保险实务的详细介绍。因此,本文在介绍了诉讼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各大典型国家立法例的基础上,首先分析诉讼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详细考察了构建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本土资源,结合国外诉讼保险制度的可行案例,深层次论证了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可靠性和解决诉讼保险制度运行缺陷的方案;其次,从法理层面论述诉讼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结合诉讼保险法律关系构成和国外的立法设计,尝试设计我国构建诉讼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最后,论文对我国诉讼保险的具体制度构想,包括诉讼保险的范围、险种设置、理赔过程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政论分析和实践探索。鉴于篇幅所限,论文对我国诉讼保险制度构建进行了初步构思和设想,对我国移植诉讼保险制度所必需配套性制度进行尝试性论述,以期对于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保险制度做探索性和基础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