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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劳动报酬清偿问题不容乐观,除却破产企业中受雇人劳动报酬清偿率过低,雇主对受雇人劳动报酬的恶意拖欠情况也十分严重。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受雇人的劳动报酬债权易于受到侵害,这就要求私法制度在配置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时应当向受雇人更多的倾斜,以实现平等的私法理念。我国的私法制度在此方面还应当继续改进和完善。劳动报酬先取特权是为担保雇佣关系中受雇人的劳动报酬债权而由法律直接设定在雇主的全部或者特定责任财产上的担保物权。作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劳动报酬先取特权制度,为受雇人的劳动报酬特种债权提供物权上的有力保障与救济。劳动报酬先取特权作为先取特权制度中的一项权利,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担保制度。劳动报酬先取特权,以最直接的方式体现了保护劳工的社会政策。平等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而现代民法更注重民事主体实质上的平等,对经济弱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劳动报酬先取特权,正是私法平等理念之下的产物。在前言部分,作者借助国际劳工组织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了本文中的“劳动报酬”,为此后劳动报酬先取特权的展开与论证统一概念的使用。除前言与结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劳动报酬清偿的现实困境与我国私法制度在保障受雇人劳动报酬债权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首先,作者搜集、整理了大量的数据资料来说明我国目前劳动报酬清偿领域存在的现实问题。其次,作者对现有的保障劳动报酬债权的私法规范进行了梳理、分析,我国在此方面仍需改进和完善。第二部分是劳动报酬债权应当获得特殊保障的理论基础以及域外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实践。作者从法经济学、法哲学以及法社会学三个方面为劳动报酬债权获得私法上的特殊保障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国外在此问题上规定的劳动报酬先取特权可以为我国私法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供经验与启示。第三部分是我国在借鉴劳动报酬先取特权时应当具备的制度基础。为受雇人的劳动报酬债权设定法定担保物权,必然会涉及先取特权与担保物权,而这两项制度是劳动报酬先取特权存在的基础。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先取特权制度,只零散的规定了几项具体权利,所以作者认为可以将先取特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一项纳入我国担保物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各项担保物权的调整范围,为劳动报酬先取特权的借鉴扫清制度障碍。第四部分是劳动报酬先取特权应然的权利结构以及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展开。按照先取特权的一般原理,劳动报酬先取特权也因标的物的范围不同而分为一般先取特权与特别先取特权。除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基本权利内容,劳动报酬先取特权在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权利行使等方面也有其特殊之处。特别是劳动报酬先取特权的设立对其他担保物权人、雇主的担保信用均有影响,因此在权利的效力以及行使上要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