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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不仅在刑法理论上具有较大的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的案件也难以准确认定。本文围绕何双梅给女儿洗澡致其烫伤死亡一案,在理论上对二者如何区分以及对司法实践有何启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关于刑事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要坚持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的原则,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因素,采取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路径。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不仅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而且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彰显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各方观点及争议焦点。本案的被告人在为其女洗澡的过程中使用较高温度的热水,结果导致被害人严重烫伤继而死亡。案件发生后,围绕本案的定性产生了极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争议焦点就聚焦在被告人的罪过形式及其内容,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伤害健康还是剥夺生命。第二部分从理论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都有不同。前者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后者仅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认识具有否定结果发生的内容。意志因素方面,前者放纵、容忍危害结果,后者反对、排斥危害结果,意志因素是区分二者的本质因素。在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众多标准中,应当以容忍理论为基础,同时结合盖然理论、防果理论综合认定。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为基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对被告人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被告人对烫伤结果具有清楚的认知,选择极不合常识的洗澡方式,放任了烫伤结果的发生,也没有采取措施对被害人积极救治,罪过形式应为间接故意,对死亡结果的认识则应当坚持合理的主观说进行全面分析。第四部分包括本案的结论和启示,综合分析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在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时,认识因素应当重点把握行为人对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客观因素的认识以及对这些因素的具体态度,意志因素应当重点分析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具体态度,其中,行为人具体行为方式的选择是分析的重要方面。此外,在案件的事实中,行为人有没有采取措施积极避免危害结果也是认定其罪过形式的重要参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