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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制度是英美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英美民事诉讼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鉴于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的严重性,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相继修改民事诉讼法,增设审前准备程序为开庭审理作准备,而证据交换制度也日益受到这些国家的重视。为强化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实务界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掀起庭前交换证据的热潮,理论界也对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了不少的论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结晶。但是证据交换制度并未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要让这一制度在我国良性运转,还要具备什么条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作系统的分析。因此,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进行探讨,以资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全文除引言外共四部分,共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 分析了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价值基础。文中指出,证据交换制度主要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并对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作了论述。 第二部分 以美国和英国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代表,以德国、日本和法国作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代表,分析了这些国家的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存在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并对导致这一差异的原因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 结合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重新审视,在肯定《规定》在建构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成功之处的同时,对其运行的环境和自身的制度缺陷进行了一一分析。 第四部分 该部分系统地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这是本文的核心所在。笔者在对西方各国的证据交换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取其长处,去其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构想,并进一步提出要使证据交换制度良性运转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文章最后指出,必须要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这样的大环境中对证据交换制度进行设计,要尽量减少证据交换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