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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立法对现阶段的我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明确合理的环境教育立法能有效地改善或者解决由于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而产生的一系列环境问题,能不断地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环境教育立法能对环境教育事业的开展产生十分有效的助力作用。环境教育立法可以使广大国民把自身价值的顺利体现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这两者更为紧密融洽地联合起来,也让可持续发展这一重要的理念成为指引人们正确评价、判断与处理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重要原则,进而使广大国民意识到人与自然是密不可分的利益命运共同体,两者相辅相成,理应和谐共处。但就我国现有的立法现状来看,专门的国家环境教育法缺失,环境教育法律规范系统性较差。因此,我国应进行环境教育立法,以改善或解决日趋恶劣的环境问题,为环境教育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首先,简要梳理环境教育的基本理论,明确研究环境教育立法的基础。明晰环境教育的含义、环境教育的特征和环境教育的目的,提出环境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使可持续发展理论、风险预防理论以及公民环境权理论成为构建环境教育法律制度重要的理论支撑。其次,对域外环境教育立法进行介绍和评析,为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建构提供有益借鉴。该部分对美国、日本和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进行了简单介绍,得出了这些国家在环境教育立法方面的一些共性之处,如立法保障环境教育实施、明确环境教育主体、建立环境教育保障与激励制度等等。再次,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通过环境教育专门立法,解决环境问题,弥补现有政策手段不足,保障环境法实施及建立健全环境教育规范体系等,因此,对环境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是有其相应的必要性的;另一方面,我国现在进行环境教育的立法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和依据,包括环境教育政策文件的支持、现有环境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和环境教育实践经验的积累。综上,目前我国进行环境教育立法是有其相应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的。最后,尝试将各国环境教育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构建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环境教育立法应以基本法即《环境教育法》的形式对环境教育进行专门规范,并建立完善的环境教育法律制度。明确环境教育法的法律层级、立法模式、立法目的及立法原则,再对我国环境教育法的主体及范围、环境教育监督制度、环境教育保障激励制度、环境教育考核评价制度、环境教育人才培训储备制度及环境教育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进行思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部门法规范和地方立法,从而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教育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