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数据”概念早在1980年便由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首次提出。随着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对“大数据”已不再陌生。2013年后,国内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进入井喷时代。大数据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国内外已有很多成功交易大数据的案例,但全球大数据交易的规模并不大,效率也不高。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其中不乏鼓励大数据交易的政策。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国内大数据交易模式进行研究,为大数据交易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支持。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大数据交易模式及与之相关的大数据隐私保护、产权、定价等核心问题进行梳理,最终确定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从商业大数据交易模式与政府大数据交易模式两个角度对大数据隐私保护、产权、定价等进行对比分析。本文认为,商业大数据交易模式比政府大数据交易模式在隐私保护技术、制度、法律方面表现更为成熟。大数据产权的归属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大数据的来源、权利主体对生成大数据产品的贡献度、权利主体的相关义务。大数据来源方、采集方、预处理方、分析方、买方、使用反馈方、最终处置方分别享有完整度不同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在大数据定价方面,可以采用供需均衡价格论作为商业大数据定价的理论基础,利用公共产品定价中的受益原则作为当前政府大数据的定价准则,待政府大数据交易市场成熟,则利用公共产品定价中的损益平衡原则作为定价准则。现行的大数据定价策略主要分为平台预定价、平台自动计价、买卖双方协议定价、卖方拍卖定价、卖方捆绑定价、买方自由定价等六类。本文提出了一套包含大数据基本价格指标和调整价格指标的大数据定价指标,大数据基本价格指标包含人力、物力、交易佣金等指标,调整价格指标包含大数据产品、数据历史成交价、数据效用等指标。最后,针对我国大数据交易模式存在的三个问题:缺乏有效盈利模式、交易效率较低、交易反馈机制不健全,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鼓励分析产品交易、制定交易相关标准、健全交易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