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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具有无形性的权利,著作权极容易受到侵害。文化、科技领域是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多发区和重灾区。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坚持填平原则,仅对侵权人施以补偿性赔偿责任,在惩罚和威慑严重侵权行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著作权法》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其具备哲学和经济学理论基础,能够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法》对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提供了可供参照的范例。同时,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著作权法》还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当前文化、科技领域不容乐观的侵权现状,其能够进行有力的规制和整肃,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有序、健康和持续发展。本文从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入手,试图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揭示其性质和功能,并从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角度分别论述了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依据。除此之外,本文还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情况,希望能从中获取一些有益借鉴。本文还对我国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提出了理性设想,从建构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法律关系主体、赔偿金之确定等方面对该设想进行分析和论述,力求未来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得到全面、系统、合理的建立。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本章从逻辑学思路入手,利用内涵和外延分析法,从不同的角度对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的概念进行阐释,在明确其含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性质,厘清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本前提。本章还结合一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著作权法的功能,具体分析了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从而帮助确定本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实际作用。第二章从理论思想和实际情况角度出发,围绕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进行了多方位的分析。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哲学和经济学上的基础,能够反映出报应理论、正义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的思想光辉;同时,其也具备现实依据,立足于著作权自身的特点、侵权行为样态变化与补偿性赔偿不足所带来的消极局面,能够有效应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沟通不畅等问题,助推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三章探讨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情况,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缘起和演进历程,并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角度分别阐述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著作权法领域对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情况。本章还剖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对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应做法,希望能够对我国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章对我国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提供了一系列理性的设想。本章提出了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原则,分析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论述了具体适用时应满足的主客观条件,并指明了相关的法律关系主体。最后,本章对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和归属模式提出了颇具可行性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