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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三个特征。在国家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逃税现象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它直接侵害了国家最直接的财政收入,因而国家建立各项法律和制度来规制纳税人的种种逃税行为。从逃税罪的立法沿革来看,我国法律对逃税罪数额的规定是一个逐渐完善、成熟的过程。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此次修正案对逃税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重大修改,是我国立法技术和刑法理论的一次进步,标志着我国刑法体系的逐步完善和科学化,对逃税罪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达到了新阶段。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后,我国刑法都明确规定了逃税罪数额加比例的犯罪认定标准。当行为人的逃税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同时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的比例达到10%或者30%时,才构成逃税犯罪,依据刑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相反,如果行为人的逃税数额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时,就不构成逃税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由税务部门启动税务行政程序,依照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惩罚。逃税罪数额认定问题是对逃税罪刑法规定标准的具体司法适用过程。通过对逃税罪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使逃税罪数额认定更加严谨、科学,符合刑法的各项原则,为有效整治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提供理论指导,达到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规制的目的。在税务实践中,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逃税案件进行查处,当数额和比例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时,税务部门向公安部门进行移送。在判断逃税罪数额标准时,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均应根据数额和比例这双重因素对逃税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逃税罪数额认定仍然面临着一些不可避免的困惑,如逃税罪前置法的效力问题,刑法与税法的衔接问题,比例标准在司法适用时定罪量刑不均衡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对逃税罪的打击力度,也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背。该文认真分析了其产生原因,包括逃税罪数额认定的前置法效力层次低,刑法与税法的规定内容不同,比例标准的认定不适应税收征管实践,跨年度逃税行为数额与比例标准认定期间不统一等原因。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首先是厘清逃税罪前置法的数额认定标准,以此为逃税罪的数额认定提供依据和统一的标准。其次是妥善处理刑法和税法在数额认定上的衔接,通过组合列举的方式来叙明逃税罪罪状,促进刑法和税法在数额认定上的规定内容一致,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协作,保证逃税罪的数额认定科学。最后是面对逃税罪数额认定中比例标准的适用问题,本文提出了对比例标准的重新定位,在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中分清主次,以此确立数额作为定罪标准,比例作为量刑考量情节。通过对比例标准的弱化,使数额标准在逃税罪数额认定中更好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以此来达到刑法的规制目的。通过该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的逃税罪数额认定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使得逃税罪数额认定更加严谨、科学,有力地打击逃税犯罪行为,促进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也使税务人员可以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