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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住房问题是中国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来说最为重要、也是最有争议的问 题之一。本文是以城镇离婚女性争取婚姻住宅权利的大量社会现象与法律纠纷为立论背景 的。由于我国住房产权关系较为复杂,房屋分配成为离婚当事人之间很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为了保障离婚女性的基本生活条件,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女方对婚姻住宅的权利往 往采用了“居住使用”的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条文中尚无居住权的规定,这使得判 决呈现出实质公正与形式违法的矛盾:一方面,由于司法判决保护了女性当事人离婚后住房权的实现,因而具有实质上的合理与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判决是在缺乏法律根据的情 况下剥夺或限制了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使用权人的权利,因而又往往表现为操作形式上的 违法性。而且,由于离婚判决中当事人对“居住使用权”的内涵不清,使得离婚妇女虽然 依据判决取得了婚姻住宅的居住权,在现实中却常常得不到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认可 与尊重,甚至因此产生了更多新的纠纷。 本文力图通过运用社会性别意识,追寻上述司法实践中离婚判决存在的实质公正与形 式违法这一矛盾的深层致因。司法判决赋予离婚女性居住权,大多是由于中国女性婚后普 遍不是婚姻住宅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这使得她们在离婚时普遍面临着严峻的住房困境。 离婚女性的这一住房困境,从根本上讲,产生于中国在历史传统、经济形态、社会观念、 文化内蕴与住房制度中,存在着诸多不利于女性获得住房的制度性和思想性因素与障碍, 造成住房资源在男女两性间的分配失衡。这无疑是离婚女性往往陷于住房困境的根源所在。 住房贫困不单是中国离婚女性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为保证住房权 这一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民法和婚姻家庭法与判例中都确 立了居住权制度。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瑞士等国在民法物权中将居住权规定 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德国、意大利、保加利亚和英国等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中,美国、 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在判例中也规定,离婚后,原配偶一方有原婚姻住宅的居住 权,有在其没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婚姻住宅继续居住的权利。这些立法经验对中国解决离 婚女性住房问题显然是很有裨益和借鉴作用的。 在考察国外诸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反思造成中国离婚判决所处的尴尬处境的原因, 主要是民法与婚姻法中缺乏“居住权”-这一调整居所在居住使用中相关法律关系的重 要制度。鉴于我国对居住权制度的研究与介绍尚有缺憾,本文首次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居住 权的法律特性。在对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本 文不揣浅陋地提出了在我国进行居住权立法的建议,并对我国居住权立法中将可能遇到的 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例和内容的选择、权力部门在立法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等,进行了 一一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得之见。 本文最重要的突破与贡献在于,将居住权作为物权进行了较为系统地研究,并提出了 有关的立法建议。关丁这项研究,据笔者观察,前所未见,本文可以说填补了我国民法学界对居住权研究的缺憾。本文的另一突破,在子对民法学理论视角与方法的部分创新。本文的论题是一个以民法物权和婚姻家庭法为核心,兼跨多个法学领域和多个学科的综合性题目。譬如本文对离婚判决的司法实践、离婚住房问题的处理、居住权制度、住所权为基本人权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与论述,实际上涉及到了民法物权、婚姻法、房地产法、法理学、人权法与司法制度等多个不同的法学领域;而从女性社会性别意识的视角出发,运用人D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调查资料与方法,来分析住房制度与女性住房问题,反思中国氏法物权体系中的缺陷,则又需要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女性学等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因此,如何以民法物权和婚姻家庭活为核心,将多个法学领域和多门杜会科学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加以驾御和运用,这正是本文最大的难点,也是本文在方法论上的创新所在、倘若本文在这方面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成功,则表明笔者把民法、婚姻法与其他法学领域。以及物权法与性别意识相结合的尝试是有效。有益的,为我国在民法研究中综合运用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学科理论与方法方面,探索了些许经验和途径。 本文主要由绪论、离婚判决中居住权问题的现状(第一章)。离婚判诀中女性居住权问题的社会基础(第二章)、居住权的法律特性(第二章)、居住权的立法建议(第四章)与结语六部分组成。其中第一章至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在绪论中,就本文的选题宗旨、论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论题的研究方法与视角及文章结构作了概括性的介绍。第一章从离婚案件中有关住房的判伙实例出发;分析了中国关下离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