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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消费方式,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作为一个虚拟的交易市场,为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其自身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交易市场的特点和运行模式,交易平台的用户在进行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对交易平台依赖程度较高。所以,当交易过程中发生商标侵权以后,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行为认定及其责任变得尤为重要。依据传统的商标侵权方面的理论,交易平台不构成商标的直接侵权责任。随着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服务者的规定的出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平台并未直接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是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间接侵权的概念是英美法系经过判例发展出来的,判例和理论也比较丰富,我国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依据我国实际国情需要进一步借鉴和发展。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述,首先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基础理论进行阐述,介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定义、特点以及运行模式,通过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一些运行模式进行分析,确定其法律性质。在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于商标的间接侵权行为时,我们先对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进行界定,并对传统商标间接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最后说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间接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关于欧美国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间接侵权方面的立法发展。首先介绍美国法院的经典判例和由判例发展出来的关于商标间接侵权的一些规则,其次是列举欧洲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判例以及欧盟对于这方面的立法发展,最后,将美国和欧盟的立法加以对比分析。对于我国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首先对我国关于商标间接侵权方面的立法进行列举分析,其次再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对比、总结,发现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并对案例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找出我国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在立法的问题,给出完善建议,包括完善“通知—删除”制度、“知道”的内容以及强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从而更好的平衡商标权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