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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行政民事交织案件大量出现,这类案件该如何诉讼解决?这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要课题。所谓行政民事交织案件是指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而内容又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条件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特殊案件形式。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都会出现这样的案件。本文仅从行政诉讼探讨案件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中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民事附带行政,文章在此不做研究。为行文方便,行政民事交织案件简称交织案件。在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此类案件设置专门的诉讼解决制度。是否在行政诉讼中也能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样采用特殊的诉讼形式?其实在我国学界已经提出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构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所具有诉讼经济的特点,使其备受关注。但对于该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交织案件问题,观点不一。而且在制度具体的理解与构设方面,也有很大分歧与困惑。行政诉讼法是没有明文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过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一并审理”的规定,吸收了学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设想的一些内容,对现实交织案件的解决现状有所回应。不过司法解释条文的简单模糊,使实务理解出现分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论认为该制度有了法律依据,而反对论者以条文没有采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认为该制度并不被立法者所采纳。解释中具体程序规定缺失,使实务操作性不强,同时规定范围的狭窄,使大多的交织争议仍面临诉讼难的问题。随着世界整体性的行政权扩张趋势,行政行为对民事行为介入的力度日益增强。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行政权的发展走向尽管与西方发达国家正好相反,是由“一权独大”的绝对至上的地位转变为,行政权复归市民社会而范围有所缩减。但是中国改革转型的非常时期,以及福利国家的发展目标,决定了行政权在局部缩减的同时,仍呈扩张之势;而且由于行政权主导传统在我国的积深,对民事行为不适当地干预,仍将存在。这些就决定了我国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出现的可能将有增无减,行政民事交织案件仍将不断出现,于是设置专门的诉讼解决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对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从理论与实践及可行性方面都证明,应确立其为行政民事交织案件的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