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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法规对于结婚登记程序亦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违反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却屡见不鲜,例如,当事人未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当事人在非双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办理登记,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等。但目前我国《婚姻法》立法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类型规定甚少,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登记程序瑕疵没有一个确定并且彻底的解决途径,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的诸多困惑和混乱。目前正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探讨,以对婚姻家庭编相关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概述。首先笔者认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主要是指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满足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违法或部分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的情形。其次分别阐述了几个典型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类型。比如未亲自共同到场登记、冒名登记、借名登记等。第二部分是介绍了我国目前对于此类问题的立法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同一类案件各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形,有的提起了行政诉讼,有的提起了民事诉讼。在同一诉讼途径中,有的法官判决撤销结婚证,有的直接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而得出结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救济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救济途径的混乱;行政诉讼当中的功能错位以及时效障碍;民事诉讼途径的缺失和婚姻登记部门的职能所限。第三部分重点阐释了结婚登记的性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判断依据,以及通过设立婚姻不成立诉讼制度如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就结婚登记的性质而言,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宣示。笔者认为,结婚登记兼具了行政确认和行政宣示的性质。其次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来推断结婚登记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有成立与生效之分,从而论证结婚登记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存在合理性。第四部分笔者分别从行政救济、民事诉讼救济以及行政诉讼救济的角度来阐述了如何完善我国法律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在行政救济方面,主要是建立补正登记和更正登记的制度,帮助当事人解决较小的瑕疵纠纷,另外建立登记人员过错时的惩罚制度来规范婚姻登记人员的行为;民事救济途径主要是通过建立婚姻登记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制度,给予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上更多的选择;行政诉讼救济当中主要强调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起一并解决民事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避免纠纷解决不彻底以及浪费司法资源。